【導讀】 我市從即日起至11月底,在市區范圍內集中開展養犬專項整治行動。
8月21日,市區文明養犬專項整治行動部署會召開。鹽城從即日起至11月底,在市區范圍內集中開展養犬專項整治行動。
8月24日,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市農業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市區文明養犬的通告》。
(圖片來源新華社資料圖)
《通告》中稱,為推進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市區規定區域(亭湖區、鹽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新區在鹽靖、鹽淮、沈海三條高速圍合圈內)文明養犬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民養犬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做到文明養犬。
二、市民養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險犬只;
(二)飼養未經狂犬病免疫的犬只;
(三)攜犬外出時,未懸掛免疫標識、束牽引帶;
(四)攜犬進入醫院、學校、圖書館、體育場、游樂場、候車(機)室,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志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導盲犬除外);
(五)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導盲犬除外);
(六)不清理犬只在戶外排放的糞便;
(七)犬吠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八)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養犬禁止行為。
三、飼養危險犬只的,于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遷出市區規定區域。
四、倡導養犬人每戶只養一只犬,飼養絕育犬。
五、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采取捕滅措施,并向農業部門報告;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無人牽引的犬只,視為無主犬予以收容。
七、未按規定對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的,由農業部門依據《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予以處罰;飼養犬只污染環境的,由城管部門依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以及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等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市民有權勸阻或者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
舉報電話:市公安局110 市城市管理局88366110 市農業委員會88269618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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