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蔣杰因受賄29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經披露,江蘇景尚旅業董事長孫某和常州恐龍園公司副總經理均曾對其賄送,5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一紙文書公布了該案細節。
蔣杰????蔣杰,原任常州市園林綠化局副局長,曾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因以低價購方式收受景尚旅業董事長賄送等違紀行為被舉報,2017年接受市紀委談話。
????刑事判決書顯示,2008年至2015年期間,蔣利用擔任旅游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蘇景尚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景尚旅業)法定代表人孫某、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恐龍園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送財物共計29萬余元。
????公開資料顯示,景尚旅業(830944)于2014年登陸新三板,主營業務以提供旅行社、票務代理以及旅游區服務等綜合性旅游服務為主。
????景尚旅業董事長孫某在該案證言中表示,為了感謝蔣對公司的關照,每年春節前他都送給蔣超市購物卡。2014年初,蔣杰購買景尚旅業股份時,由景尚旅業為蔣杰支付了其中20萬元的費用,并在2015年,孫某替安排了一次劉某母子二人的日本郵輪旅行,費用為9598元。
????景尚公司前副總經理楊振明的證言筆錄顯示,2014年春節過后,董事長孫某當著蔣的面跟自己說蔣杰想認購其公司增發的股票,總共40萬股,要求給蔣優惠20萬元:“到時候用公司的流動資金幫蔣杰承擔一下。”后楊振明按照孫某的要求,將不足的20萬元用公司資金補足后交由財務進行驗資。
????2012年至2014年,蔣杰又為恐龍園公司提供支持和幫助,并收受恐龍園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給予的財物價值9千元。
????公開資料顯示,常州恐龍園是一家新三板掛牌企業,曾兩次沖刺ipo,但今年3月27日證監會網站披露的發審信息顯示,公司第二次ipo沖刺再次折戟,恐龍園主營業務是基于恐龍文化的主題公園綜合運營和動漫及衍生品的開發、發行。
????恐龍園副總經理陳某表示,蔣作為旅游局的副局長,分管旅游促進處、行業管理處,公司在日常經營、營銷管理、補貼申報等方面,都需要他的支持與關照。
????最終,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但因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行為,法院認為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例,蔣杰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附判決書全文: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蘇04刑初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杰,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蘇省常州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任常州市園林綠化局副局長,曾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住常州市鐘樓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7年9月6日經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9月7日由常州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殷強,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曹淵,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常檢訴刑訴[2017]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杰犯受賄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尤之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杰及其辯護人殷強、曹淵到庭參加訴訟。經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決定對本案延期審理,并于2018年4月2日決定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蘇景尚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1,江蘇上游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光大旅行社總經理毛某,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南京分眾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上海馳眾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在行業管理、地接獎勵、旅游推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賄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2598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蘇景尚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1在地接獎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孫某1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45598元。
????(1)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被告人蔣杰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2)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被告人蔣杰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五張,共計價值人民幣25000元。
????(3)2013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蔣杰在孫某1請吃飯時,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2000元的購物卡一張。
????(4)2014年,在景尚公司發行股份過程中,被告人蔣杰接受孫某1為其購買的股份支付的人民幣200000元。
????(5)2014年,被告人蔣杰安排劉某母子二人郵輪旅游,孫某1為其支付費用人民幣9598元。
????2.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蘇上游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馮某在行業管理、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馮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000元。
????(1)2008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兩張,共計價值人民幣16000元。
????(2)2011年、2013年、2014年每年中秋節,被告人蔣杰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煙卡一張,共計價值人民幣3000元。
????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光大旅行社總經理毛某在地接獎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毛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000元。
????(1)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毛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煙卡一張。
????(2)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毛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煙卡一張。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在行業管理、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陳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1)2012年,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3000元。
????(2)2013年、2014年,被告人蔣杰在參加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會議時,分別收受陳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
????5.2013年至2015年每年年底,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南京分眾傳播廣告有限公司、上海馳眾廣告傳播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在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收受王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人孫某1、馮某等人證言筆錄,記賬憑證、合同、扣押財物清單等相關書證,被告人供述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杰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杰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蔣杰屬自首,應減輕處罰;2、被告人蔣杰積極退贓、預繳罰金,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江蘇景尚旅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尚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1,江蘇上游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游傳媒公司)總經理馮某,常州光大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光大國旅)總經理毛某,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恐龍園公司)副總經理陳某,南京分眾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上海馳眾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分眾傳媒、上海馳眾)經理王某1在行業管理、地接獎勵、旅游推介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賄送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2598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景尚公司在地接獎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在孫某1辦公室或者飯店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1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45598元。
????(1)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2)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五張,共計價值人民幣25000元。
????(3)2013年上半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蔣杰收受孫某1給予的面值2000元的購物卡一張。
????(4)2014年,在景尚公司發行股份過程中,被告人蔣杰接受孫某1為其購買的股份支付的人民幣200000元。
????(5)2015年,被告人蔣杰安排劉某母子二人郵輪旅游,孫某1為其支付費用人民幣9598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孫某1(景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筆錄
????證明:為了感謝蔣杰對其公司的關照,從2008年至2010年,每年春節前,其都送給蔣杰1張面額3000元的超市購物卡,3年共計價值9000元;2011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其都送給蔣杰5張每張面額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每年共計價值5000元,5年共計價值25000元;2013年送給蔣杰一張面額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上述購物卡大多是在請蔣杰吃飯時送的,一兩次是在其辦公室送給蔣杰。2014年初,在蔣杰購買景尚公司股份時,由景尚公司為蔣杰支付20萬元費用;2015年,替蔣杰安排了一次劉某母子二人的日本郵輪旅行,費用為9598元。
????(2)證人劉某的證言筆錄
????證明:2014年年初,其和蔣杰商量準備購買景尚公司40萬股份,湊了160萬元,存到其母親談某建設銀行卡上,并以其母親名義在東海證券開通了一個股票賬戶。2014年2月份,蔣杰告訴其孫某1同意少收其20萬元。過了幾天其就從其母親談某建行卡上轉140萬元到景尚旅業副總楊某的建行卡上。2014年8月,其從談某東海證券上看到有40萬股景尚旅業的股票。
????2015年7、8月份,蔣杰跟其說景尚旅業包了一個去日本游玩的郵輪,問其想不想去。其說想帶兒子去的,蔣杰就讓其跟景尚旅業的一個女業務員聯系,后來其就去找這個女業務員辦理了相關出游手續,沒有支付費用。
????(3)證人楊某(景尚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筆錄
????證明:2014年春節過后,孫某1當著蔣杰的面跟其說蔣杰想認購其公司增發的股票,總共40萬股,給他優惠20萬元,到時候用其公司的流動資金幫蔣杰承擔一下。之后其按照孫某3的要求,將不足的20萬元用公司資金補足后交由財務進行驗資等操作。
????(4)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公司設立申請事項、江蘇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景尚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驗資報告、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景尚公司201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景尚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等。
????證明:談某為景尚公司股東的事實。
????(5)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景尚公司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的意見
????證明:2014年景尚公司定價每股人民幣4元發行股份,定價方法合理,價格決策程序合法,發行價格不存在顯失公允之處。
????(6)定向增發股份認購協議、情況說明、記帳憑證、現金交款單、進賬單
????證明:楊某的建行卡6227001262040091777為景尚公司所用。談某的20萬元差額,由景尚公司楊某的帳戶直接提出轉入景尚公司驗資帳戶的事實。
????(7)常州春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郵輪部材料
????證明:2015年7月25日劉某等2人為孫某3宴請旅游局的人,已交金額9598元的事實。
????(8)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上游傳媒公司在行業管理、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在其辦公室或飯店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馮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000元。
????(1)2008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兩張,共計價值人民幣16000元。
????(2)2011年、2013年、2014年每年中秋節,被告人蔣杰收受馮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煙卡一張,共計價值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馮某(上游傳媒公司總經理)的證言筆錄
????證明:其上游傳媒公司這些年與旅游局每年業務量五十萬左右,其送東西給蔣杰主要是想維護好與蔣杰的關系,讓其公司繼續做這塊業務。2008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前,其都會送給蔣杰2000元香煙卡或購物卡,都是1000元面額的卡,每次2張。香煙卡不是郭氏煙酒的就是小白煙酒的,后面幾年其也開始送一些旅通卡(購物卡)。其送香煙卡或購物卡給蔣杰,主要是在春節前吃飯的時候送的,少數也有在自己辦公室里送的,2016年春節前,與蔣杰一起在在孫某1的景尚公司里面吃飯,飯后送給蔣杰2張香煙卡,每張1000元面值。
????2011年、2013年、2014年,每年的中秋節其會送1000元的香煙卡給蔣杰,都是1000元面額的,香煙卡不是郭氏煙酒店就是小白煙酒店的,每次1張,都是在吃飯的時候或自己的辦公室里送給蔣杰的。
????(2)記賬憑證、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環太湖旅游風光影集》畫冊制作合同
????證明:2015年12月30日常州市旅游局向上游傳媒公司支付《環太湖旅游風光影集》制作印刷49000元的事實。
????(3)記賬憑證、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關于舉辦“中國夢·太湖美”2015環太湖城市百名攝影家采風活動的請示、中國夢·太湖美2015環太湖城市百名攝影家采風活動方案、中國夢·太湖美2015環太湖城市百名攝影家采風攝影大賽委托承辦協議
????證明:2015年12月2日常州市旅游局與上游傳媒公司簽訂協議的事實。
????(4)記賬憑證、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印刷合同書、委托設計合同等
????證明: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間上游傳媒公司與常州市旅游局簽訂大賽委托承辦協議、印刷合同、委托設計合同的事實。
????(5)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資料查詢表
????證明:2004年至2015年上游傳媒公司名稱變更的事實。
????(6)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光大國旅在地接獎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000元。
????(1)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毛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煙卡一張。
????(2)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毛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煙卡一張。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毛某(光大國旅法定代表人)的證言筆錄
????證明:其為了在旅行社的地接獎勵方面得到蔣杰的關照,于2014年春節前,去蔣杰的辦公室送一張大隆匯的煙卡,面值5000元;016年春節前,其又在蔣杰辦公室,送了一張5000元的大隆匯煙卡。
????(2)常州市旅游局出具的2012年地接市場招投標情況、2013年組團、地接獎勵匯總表
????證明:光大國旅2012年開始參與了常州市旅游局地接獎勵的招投標,2013年開始領取地接獎勵。
????(3)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恐龍園公司在行業管理、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在其辦公室或會議現場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1)2012年,被告人蔣杰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3000元。
????(2)2013年、2014年,被告人蔣杰在參加常州恐龍園會議時,分別收受陳某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陳某(恐龍園公司副總經理)的證言筆錄
????證明:2014年底在恐龍園舉辦的年會上,其代表恐龍園送蔣杰3張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另外二次是在2010年2013年期間,具體哪兩年不能確定,其中一次也是在年底公司年會上給他的3張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另外一次是在春節前,在蔣杰旅游局的辦公室里,送3張面值1000元的旅通卡。三次總共送給蔣杰價值9000元的旅通卡。送卡給蔣杰主要是為了恐龍園公司去送的,所以都是在恐龍園公司領的卡。蔣杰作為旅游局的副局長,分管旅游促進處、行業管理處,在恐龍園公司的日常經營、營銷管理、補貼申報等方面,都需要他的支持與關照。
????(2)證人許某(恐龍園公司總經理)的證言筆錄
????證明:蔣杰作為市旅游局的領導,參與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初的年會。在這4次年會召開前,每次其都會叮囑公司副總陳某,每次送3000元的旅通卡給蔣杰。陳某送的旅通卡每張都是1000元面值,每次3張。蔣杰擔任旅游局副局長期間,如果在年初沒有來參加其公司舉辦的年會,那么陳某可能也會代表公司去旅游局拜訪一下蔣杰,送給二、三千元的旅通卡給蔣杰。
????(3)環球恐龍城2012年新年聯誼會、環球恐龍城2012年客戶答謝會暨2013年整合營銷發布會(議程)、環球恐龍城“論戰2014”年度盛會(議程)、龍城旅游控股集團2015文化旅游產業年度盛會“城蒙所愛·凝心鉅制”(議程)
????證明:蔣杰從2012年至2015年每年參加恐龍園公司的會議并講話的事實。
????(4)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5.2013年至2015年每年年底,被告人蔣杰利用擔任常州市旅游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南京分眾、上海馳眾在旅游推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在飯店收受該公司銷售經理王某1給予的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三張,共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王某1(上海馳眾銷售經理)的證言筆錄
????證明:南京分眾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與上海馳眾廣告傳播有限公司都是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就是同一家公司,只是上海馳眾廣告傳播有限公司是平常業務過程中用來進出賬、簽約時使用的。其公司在業務過程中簽訂合同時,其都是以王某2的名字作為經辦人簽字的,實際上就是其本人。其公司與常州市旅游局有業務往來,蔣杰又是分管旅游廣告宣傳的直接領導,之所以送他超市卡也是一方面為了感謝他平常對其公司業務的關照,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他能今后業務上多關照點,提升其公司的業務量。
????2013年年底,其到常州請蔣杰吃飯時送他3張沃爾瑪超市卡,每張都是1000元面額的,總計3000元;2015年春節前,其到常州請蔣杰吃飯時送他3張沃爾瑪超市卡,每張都是1000元面額的,總計3000元;2015年年底,其請蔣杰吃飯時送他3張沃爾瑪超市卡,每張都是1000元面額的,總計3000元。
????(2)2012年、2014年、2015年財政直接支付憑證、上海增值稅普通發票、2012年2014年2015年上海馳眾與常州市旅游局簽定的廣告發布合同、記賬憑證
????證明:2012年至2015年上海馳眾(聯系人王某2)與常州市旅游局有業務往來的事實。
????(3)被告人蔣杰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蔣杰的犯罪線索被辦案機關發現后,其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蔣杰已退出贓款人民幣30萬元,暫扣于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蔣杰家屬協助預繳罰金保證金人民幣20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中共常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移送函常紀移字[2017]5號、案件來源說明
????證明:因被舉報,發現蔣杰與劉某某有不正當性關系、以低價購等方式收受景尚旅業董事長孫某1賄送的財物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17年9月4日,市紀委要求第十四派駐紀檢組通知蔣杰到市紀委接受談話,后蔣杰在第十四派駐紀檢組同志陪同下到市紀委接受談話,談話中蔣杰承認了上述問題。
????(2)扣押財物、文件清單、退還財物清單、江蘇省非稅收一般繳款書
????證明:被告人蔣杰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0元暫扣于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蔣杰預繳違法違紀暫扣款人民幣200000元,暫扣于本院。
????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明案件事實的下列證據: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轉為正式干部審批表、市區干部調動商調情況表、干部任免呈報表、國家公務員登記表、國家公務員任免審批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中共常州市旅游局黨委關于領導分工調整的通知、常州市旅游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證明:被告人蔣杰的身份及工作職責情況。
????(2)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天檢民(行)行政違監[2016]32040200033號,回復函,常州市旅游局關于2012年、2013年地接獎勵有關情況的說明,常州市旅游局關于收回財政資金的通知,常州市旅游局關于繼續追繳財政資金的通知,春秋國旅虛報數據測算,關于2013年對地接社、組團社獎勵的請示等
????證明:2012年12月24日蔣杰在關于2013年對地接社、組團社獎勵的請示上簽字“請蔣局審定”以及相關部門在追繳地接獎勵等事實。
????(3)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
????證明:劉某與談某母女關系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蔣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犯罪后的表現,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決定適用緩刑。關于被告人蔣杰的辯護人所提“蔣杰屬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蔣杰沒有自動投案,在接受辦案機關調查談話時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系坦白,但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蔣杰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蔣杰積極退贓、預繳罰金,認罪、悔罪,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蔣杰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二十九萬二千五百九十八元,予以沒收,由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蔣繼業
????審判員 王 偉
????陪審員 錢立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談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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