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新聞網訊(記者 陳陽路)昨(21)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我市調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至10元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天14元。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將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35℃以上露天作業可領高溫津貼 不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日前,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要求,我市綜合考慮全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物價指數增長等情況,將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8至10元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天14元。
記者了解到,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且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而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需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為準。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需以實際天數來計算
據了解,此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后,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并納入工資總額。
按照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為高溫停止作業、縮短工作時間為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且高溫津貼的發放要以實際發生天數來進行計算補貼,每月隨勞動者的工資總額一同發放。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據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高溫津貼不具有行業性,只要是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高溫津貼。在高溫津貼的發放過程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它勞動保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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