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統計基層基礎是統計工作的基石,是統計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為更加科學、有效地組織開展統計工作,切實提高統計能力和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服務新舊動能轉換、促進經濟平衡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4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統計規范化建設
(一)實施統計規范化建設“十十百”引領工程。嚴格執行統計規范化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規章制度,使基層統計工作有章可循、依規開展,使源頭統計數據生產規范、質量可靠。加快統計規范化建設,在全市選擇10個鄉鎮(街道)、10個市直部門、100家企業開展統計規范化建設“十十百”示范工程。通過示范引領帶動,促進全市統計規范化建設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努力打造統計規范化建設東營樣板。
(二)實施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統籌推進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切實達到有分管領導、有責任科室、有健全組織網絡、有統計人員、有統計制度和統計機構網絡化、統計調查法制化、統計人員專業化、業務流程規范化、統計資料檔案化的“五有五化”標準。
(三)實施鄉鎮(街道)統計規范化建設。統籌推進鄉鎮(街道)規范化建設,切實達到有機構、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有辦公場所、有辦公設備、有工作制度、有統計資料專柜和統計工作法制化、統計手段現代化、業務流程規范化、統計人員專業化、統計管理制度化、統計臺賬網絡化、統計資料檔案化、統計服務優質化的“八有八化”標準。
(四)實施村居(社區)統計規范化建設。統籌推進村居(社區)規范化建設,切實達到有人員、有制度、有經費、有臺賬和統計調查網格化、統計資料檔案化、統計手段現代化、統計工作法制化的“四有四化”標準。
(五)實施“四上”企業統計規范化建設。統籌推進“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和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規范化建設,切實達到有分管領導、有機構、有專職人員、有數據處理設備、有原始記錄和臺賬、有經費保障和統計管理制度化、培訓經常化、統計人員專業化、統計報表規范化、統計資料檔案化、統計手段現代化的“六有六化”標準。
二、進一步加強基層統計力量建設
(一)配齊配強縣級統計力量。各縣區要根據統計任務變化,相應充實專業人員力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等省級園區要明確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綜合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統計人員。鼓勵縣區、市屬開發區通過政府購買統計服務等方式,充實加強基層統計力量。
(二)配齊配強鄉鎮(街道)統計力量。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負責本轄區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協調,履行好政府綜合統計職能。已設立獨立統計機構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沒有設立的,要明確承擔統計任務的機構并配備與統計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建立轄區基本單位數量變動、人口規模變動與統計人員增減聯動機制,基本單位在700家以下的鄉鎮(街道),配備統計人員應不少于3人,700—1500家的應不少于4人,1500家以上的應不少于5人。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總數之外,增設“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鄉鎮統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按照各縣區鄉鎮統計人員總數的一定比例確定,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具體設置數量和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按照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政策,落實鄉鎮統計人員的相關待遇。對鄉鎮事業編制的統計人員,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應給予傾斜。加快推進鄉鎮(街道)統計機構由“數庫”向“智庫”轉變,把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建設成為信息匯集中心、咨詢服務中心和人才培養中心。鄉鎮(街道)統計機構要指導和規范轄區內企業按照臺賬數據與財務數據統一、紙質數據與直報數據統一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確保數出有據。
(三)夯實村居(社區)統計力量。積極推進鄉鎮(街道)統計網絡向村居(社區)延伸,實現統計業務網格化管理。發揮統計網格員作用,推動統計工作力量下沉。各村居(社區)要落實專(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做好統計工作。村居(社區)統計人員保持相對穩定,發生變動須辦理交接手續,并向所在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備案。村居(社區)統計業務接受鄉鎮(街道)統計機構指導。
(四)夯實企業統計力量。“四上”企業應設置綜合統計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配備專職統計人員2-5人;其他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崗前培訓制度,企業新上崗統計人員必須事先參加培訓。“四上”企業統計人員變更應向鄉鎮(街道)統計機構備案,實行先補后調。積極推廣統計誠信企業建設,促進企業規范統計行為。
(五)著力提升基層統計隊伍素質。加強對基層統計人員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原則,市統計局每年對鄉鎮(街道)和市直部門統計人員進行1至2次統計業務培訓,并根據統計人員的變動情況適時開展點對點培訓;各縣區統計機構對本轄區“四上”企業和村居(社區)統計人員進行1至2次統計業務培訓,全面提高統計人員綜合能力。實施基層統計人才培育工程,面向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企業評選一批品德優秀、能力突出、素質全面的基層統計人才,并納入全市人才培養計劃。積極推薦參加全省統計系統道德模范和最美基層統計人評選活動,選樹一批基層統計先進典型,大力弘揚先進人物和事跡,激發基層統計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三、進一步加強部門統計工作
強化政府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業務指導,進一步提高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水平。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需要,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統計人員,完善統計手段,做好本系統統計工作,依法開展全行業統計,確保提供和發布數據質量。提供和發布的涉及考核、評估、審核區域發展水平的指標,要進行數據質量評估,及時與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溝通,接受其數據管理和質詢,未經其審核認可不得對外發布。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時,凡涉及國民經濟核算和各項統計監測的數據,要與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核準的數據保持一致,并按規定向其備案。建立部門間統計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統計改革發展突出問題,強化交流溝通。適應信息發展趨勢,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打破資源分割和信息孤島,推動部門間統計數據共享,提高統計信息整體利用效率。
四、進一步加強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遵循“先進庫、再有數”原則,凡沒有進入基本單位名錄庫的調查單位,不能作為企業“一套表”年報、定報單位報送統計數據。定期開展“一套表”調查單位核查工作,在確保應統盡統的同時,堅決杜絕聯網直報企業和固定資產名錄項目失實問題的發生。政府統計機構要嚴格按照“四上”單位管理規定,及時做好“四上”單位納統、修正和退庫工作。健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更新機制,編辦、民政、工商等部門要按月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單位行政登記資料,有條件的應提供在線查詢服務。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稅務等部門要支持聯網直報企業申報工作,扎實做好企業服務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培育“四上”企業,做好本行業企業經營情況調查核實工作,建立“準四上”企業后備庫。政府統計機構要做好企業信息保密工作,確保不發生信息泄露問題。
五、進一步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把統計信息化納入各級電子政務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培養和充實技術人才,加強對基層統計信息化的支持保障,積極融入智慧東營建設,加快數據資源深度融合,推動數據資源共享共用。加強對互聯網、大數據、衛星遙感以及空間地理信息等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統計生產效率。實施統計大數據向基層延伸工程,加快推進市、縣、鄉、村、部門、企業“六位一體”統計智慧網絡體系建設,實現統計調查管理網格化信息化。開展全市統計大數據應用,努力實現系統內跨層級、跨地域、跨專業的統計基礎數據資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市、縣、鄉級統計機構共享共用數據機制。鼓勵支持鄉鎮(街道)整合管理基層各部門相關統計數據資源,實現部門間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六、進一步加強統計法治建設
(一)堅持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統計工作。落實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統計活動、干擾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等情況。加快建立企業統計信用制度和統計人員信用檔案,構建統計守信激勵和統計失信懲戒機制。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內容,切實增強廣大干部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
(二)加強統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市、縣兩級統計執法隊伍建設,充實統計執法力量,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全面規范執法行為。加強對執法檢查人員的再培訓、再教育,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統計執法隊伍。
(三)強化統計執法檢查。健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受理和核實處理各種統計違法違紀舉報線索。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統計執法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統計執法,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帶動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建立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聯合懲戒機制,健全政府統計機構向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案件移送制度,進一步完善約談、通報、曝光制度。
七、進一步加強統計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計工作,將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時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強化保障措施,不斷夯實統計基礎。加強工作指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形成推進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合力。積極為統計人員創造良好環境,研究建立激勵、容錯和關愛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同職同責,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本部門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負第一責任,領導班子負主體責任。鄉鎮(街道)制定本轄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征求本鄉鎮(街道)統計負責人的意見。
(二)加強經費保障。加大對統計工作的投入,將統計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適應統計工作發展需要,健全完善統計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各項統計工作順利開展。將購買統計服務納入各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保證各類普查調查所需經費,將村居(社區)聘用的專(兼)職統計人員以及各類普查、專項調查等聘用的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勞動報酬納入財政預算。
(三)加強督查考核。將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列入各級政府督查事項,健全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建立健全統計工作核查、巡查等制度。加強對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單位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制度貫徹執行、統計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情況等進行定期督查和巡查,對發現問題依法依紀予以處理。制定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辦法,加大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力度,對年度考核結果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確保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附件:1.東營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辦法
2.東營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內容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東營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切實從源頭上夯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縣區政府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著眼于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實際成效。堅持以下考核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范有序。科學制定考核內容和標準,合理設定考核指標和分值,有序開展考核工作。
(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統一考核內容和評價標準,公正、客觀進行考核,公開考核過程和考核結果。
(三)堅持激勵問責并重。發揮考核作用,激勵先進,督促后進,強化問責,不斷提升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水平。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考核內容為各縣區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情況,包括基層建設、基礎建設、法制建設、部門統計等4類16方面內容。
第五條考核內容具體項目分值和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根據全省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要求和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推進情況,由市統計局每年提出建議實施方案,報市政府督查室審定后印發。
第六條考核工作實行千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0分及以上)、良好(800分—899分)、合格(600分—799分)、不合格(低于600分)4個等次。
第三章結果運用
第七條考核結果作如下運用:
(一)報市政府;
(二)報市委組織部;
(三)通報各縣區政府。
第八條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引導各縣區認真解決。相同考核問題反饋2次以上,確屬主觀原因整改不力、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存在較嚴重問題的,市統計局約談縣區統計局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九條考核工作從2018年開始,每年開展一次,由市統計局牽頭負責全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機制。
第十條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實施,次年4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制定實施方案。每年12月,市統計局依據本辦法擬定次年考核工作實施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對次年考核工作作出具體安排。
(二)各縣區自查。各縣區對照實施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于次年1月組織對所轄鄉鎮(街道)進行全面考核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連同有關資料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市統計局。
(三)實地考核。市統計局按照實施方案要求,于次年3月底前對各縣區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情況進行實地考核。
(四)綜合評價。市統計局根據各縣區報送的自查報告和實地考核情況,對各縣區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分數、等次和名次,形成考核工作總結報告。
(五)考核反饋。市統計局向各縣區反饋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嚴肅考核紀律,嚴格按原則、按規定、按程序開展考核,不得走形式、走過場、搞平衡照顧,確保考核過程認真嚴謹、實事求是,確保考核結果客觀公正、真實可靠。各縣區應積極支持配合考核工作,及時、準確、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保證考核順利進行。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虛作假、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考核結果直接記為不合格等次,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東營市統計基層基礎建設考核內容
類別 序號 考核內容
基層建設(4項)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情況
2基層統計工作組織領導
3落實鄉鎮增設“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統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4基層統計力量
基礎建設(6項)
5經費保障
6統計人員變更報備制度
7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
8企業入庫納統
9普查和專項調查組織保障
10支持統計信息化建設
法制建設(4項)
11統計普法執法
12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
13建立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14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
部門統計(2項)
15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建設
16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
考核內容說明: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文件情況。主要包括貫徹落實東辦發〔2017〕57號文件和本通知情況。
2.基層統計工作組織領導。將統計工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并定期研究,研究制定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有關政策措施。
3.落實鄉鎮增設“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統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總數之外,增設“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鄉鎮統計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并開展人員聘用工作。
4.基層統計力量。鄉鎮(街道)設立統計工作崗位并按照要求配備統計人員,村居(社區)明確統計人員,企業設置統計崗位、明確統計負責人并配備統計人員。
5.經費保障。統計工作經費納入當地年度財政預算并足額撥付;普查調查工作經費納入當地年度財政預算并保障充足;村居統計調查員以及各類普查、專項調查等聘用的普查員、普查指導員的勞動報酬納入當地年度財政預算并及時發放。
6.統計人員變更報備制度。統計機構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變更按照制度規定進行報備。
7.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基本單位行政登記資料,基本單位名錄庫統一完整、不重不漏并及時更新。
8.企業入庫納統。符合“四上”條件的單位及時納入聯網直報統計范圍,及時修正“四上”單位變更信息,不符合條件單位及時退出,確保聯網直報調查單位框真實完整。
9.普查和專項調查組織保障。在普查和專項調查中,及時組建工作隊伍,制定工作方案,落實人員、辦公地點等。
10.支持統計信息化建設。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各級電子政務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實現信息化對統計業務的有效支撐覆蓋;跨層級、跨地區的統計業務互通共享。
11.統計普法執法。統計普法納入本地全民普法規劃,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活動;健全完善統計執法監督;加強統計執法力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12.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按照東辦發〔2017〕57號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同職同責,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級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負第一責任,領導班子負主體責任。
13.建立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建立和實施領導干部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情況。
14.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嚴格執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
15.部門間工作協調機制建設。及時有效協調解決統計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
16.部門統計規范化建設。包括: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統計資料管理等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部門對外發布及提供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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