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記者 呂嘉捷)日前,市公安局正式發布《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今后,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包括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在內的11種事故情形(詳見鏈接),當事人要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同時,僅造成財產損失未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等,當事人在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未及時將車輛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將被處以500元罰款。
7月26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日前,《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發布。
《辦法》指出,在廈門本市行政區域(高速公路除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罪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快速處理,立即恢復交通。車輛可以移動的,車輛駕駛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后,再自行協商或者報警處理,并可依據“模糊責任”規則定責。當事人未及時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將被處以500元罰款。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2016年1月6日發布的《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廈公綜〔2016〕6號)廢止。
遇到這11種情形應保護現場立即報警
《辦法》提及,發生交通事故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具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四)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七)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八)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志的;
(九)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十)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
(十一)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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