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史上首批黨內法規近期正式出臺實施。《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中國共產黨深圳市社區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深圳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定(試行)》《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糾正“四風”長效機制規定(試行)》5部黨內法規,集中聚焦基層黨建和作風建設。
2017年5月,為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黨中央決定在深圳等7個城市開展黨內法規制定試點工作,要求重點圍繞基層黨建、作風建設方面探索制定黨內法規。這是黨中央首次將黨內法規制定權下放至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黨委。
據了解,在全國7個黨內法規制定試點城市中,深圳是出臺法規數量最多的城市之一,也是基層黨建領域法規覆蓋最全面、體系最完整的城市之一。
努力形成可復制、能推廣的“深圳經驗”
“黨內法規制定試點工作是黨中央交給廣東、深圳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市委辦公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對于提高我們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深圳在省委領導下,堅持將黨內法規制定試點工作作為黨內法規工作的‘一號工程’來抓”。
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深圳市委在中央辦公廳法規局和省委辦公廳的大力指導下,立足于像當年用好特區立法權一樣用好黨內法規制定試點權,堅定政治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堅守質量第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大膽探索實踐,緊緊圍繞基層黨建、作風建設,精心遴選街道黨工委工作規則等“五部試點法規項目”,全鏈條建立黨內法規立項、起草、審議、解釋、實施評估“五項工作機制”,努力在黨內法規制定上形成一批可復制、能推廣的“深圳經驗”。
法規制定堅持以問題為導向
該負責人介紹,此次深圳出臺實施的5部黨內法規,聚焦基層黨建、作風建設領域,以問題為導向,提出了一系列具體實在管用的規定,具有極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實操性,既為深圳城市基層黨建“大抓基層、大抓支部”,作風建設領域堅決糾正“四風”提供了新的抓手,也為黨中央和省委制定相關領域黨內法規作出了有益探索。
《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針對街道黨工委組織、決策和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對街道黨工委的組織機構、工作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監督追責等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特別是強化了街道黨工委的黨建責任,明確規定街道黨工委要發揮其聯結轄區內各領域黨組織的“軸心”和“龍頭”作用,在市、區、街道、社區抓城市基層黨建“四級責任”體系中履行直接責任;規定了街道黨工委班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5年,通過按期換屆強化任期目標管理;明確了街道黨工委對轄區內上級派出機構的有關工作,有權進行統籌協調、督促檢查,這將有利于街道黨工委對轄區工作的統籌。
《中國共產黨深圳市社區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總結提升了近年來深圳市在推行社區黨建標準化等工作上比較成熟的經驗做法,緊貼社區工作實際,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措施規定。比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明確了社區黨委的工作職責為全面領導本社區工作,提出了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等10項具體職責。在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明確社區重大事項決策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即社區黨委提議、社區班子聯席會議商議、黨群聯席會議審議、黨群聯席會議集體決議和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在監督機制方面,明確了社區黨委委員在出現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等8
種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深圳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定(試行)》針對深圳社會組織起步早、發展快、規模大、種類多的特點,對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提出了不少創新的措施。比如,結合深圳近年來社會組織黨建“三同步”“五嵌入”等具體做法,對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抓黨建工作的職責作出細化規定,強調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和管理。又比如,為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兩個全覆蓋”,明確要求建立市、區、街道三級黨建工作臺賬,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底數和變化,在此基礎上按單位、按行業、按區域加大黨組織組建力度,實現應建盡建。
《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試行)》針對基層黨建工作中部分黨支部書記黨建責任落實不到位、發揮作用不明顯等突出問題,揮起考核這個“指揮棒”,推動黨支部書記認真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辦法》緊緊圍繞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考核考什么、怎么考的問題,明確了“對黨支部書記的考核,將突出黨支部建設這個最重要的基本建設”“黨支部組織生活不正常的,黨支部書記在考核中不能評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使用、評先評優和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的重要依據”等一系列針對性、指引性很強的規定,為怎樣當好黨支部書記提供了“履職清單”。
《建立健全糾正“四風”長效機制規定(試行)》堅持政治引領、教育為先,問題導向、立行立改,破立并舉、糾建結合,立足長遠、抓常抓長的工作原則和思路,聚焦機制建設,從組織領導、教育引導、監督檢查、查處問責四個方面作出了系統規定,和市委出臺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方案共同形成了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深圳落地生根的“姊妹篇”。《規定》還提出了糾正“四風”方面的一些創新要求,比如把糾正“四風”工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黨委、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明確規定“四風”案件通報曝光的范圍,明確要求對糾正“四風”不力的單位因同一問題連續兩次被約談即啟動問責機制等。
據了解,接下來,深圳市委辦公廳將會同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等法規起草部門,下大氣力狠抓5部黨內法規的貫徹執行,通過加強媒體宣傳、組織學習培訓、開展督促檢查等方式,推動黨內法規落實落地、發力生威,使制度成果真正轉化為實踐成果。
深圳74個街道黨工委有了工作規則 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深圳74個街道黨工委有了工作規則。作為深圳建市以來首批黨內法規之一,近日出臺實施的《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明確了街道黨建、基層民主建設、轄區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等方面10項職責,進一步突出街道黨工委的黨建責任,并提出街道黨工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5年。據了解,這是深圳首次出臺街道黨工委工作規則。
強化政治功能聚焦主責主業
《規則》共7章34條,包括總則、組織機構、工作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監督追責和附則。《規則》明確,街道黨工委在街道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對本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街道黨的建設全面負責。
“街道是城市管理的基礎,《規則》的出臺將進一步夯實黨在城市的執政基礎。”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則》一大特點就是進一步強化了街道黨工委的政治功能,明確其工作職責,推動其聚焦主責主業開展工作。
《規則》歸納了街道黨工委工作必須遵循的6條原則,賦予了街道黨工委10項主要職責。特別在聚焦主業主責方面,《規則》規定,街道黨工委要發揮聯結轄區內各領域黨組織的“軸心”和龍頭作用,在市、區、街道、社區抓城市基層黨建“四級責任”體系中履行直接責任,構建城市基層黨建“共同體”,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街道黨工委委員設7-11名
《規則》規范了街道黨工委的組織機構,明確提出建立任期制。
按照《規則》,街道黨工委委員設7-11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3名,1名副書記兼任辦事處主任,1名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和基層治理工作,1名協助書記抓綜治信訪維穩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由黨工委副書記兼任。設立街道紀工委,書記由黨工委副書記或委員擔任。
街道黨工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參照鄉(鎮)領導班子換屆的做法,進行全額定向推薦和組織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備方案,按有關程序報批。“任期內街道黨工委班子不隨意調動或調整,這將有利于領導班子安心、靜心、專心做事,通過任期制加強對街道黨工委班子目標管理,增強班子責任意識,從長遠出發謀劃街道工作。”該負責人告訴記者。
派駐街道機構負責人任免要征得街道黨工委同意
《規則》還進一步規范了對街道黨工委的組織原則和議事決策程序,明確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等。對需要黨工委集體討論決定的8類重要事項作了明確,對街道黨工委會議進行了規范,包括議事決策原則、事項、參加人員、程序、督辦等內容,推動街道黨工委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如何保障街道黨工委統籌協調功能的發揮,《規則》提出建立健全街道黨工委統籌轄區基層黨建和基層治理的若干工作機制,包括工作報告制度、雙向用力機制、街道黨建聯席會議制度、基層黨建述評考核等。當中,特別明確街道黨工委對轄區內上級派出機構的有關工作,有權進行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同時,上級單位考核轄區內行業系統部門工作和評價使用干部時,應當聽取街道黨工委意見;市、區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征得街道黨工委同意,這意味著街道黨工委在駐街道單位干部的評價使用方面有了更大的話語權。
此外,《規則》還對街道黨工委的自身建設和監督提出了要求,明確街道黨工委履行自身建設的5項職責和監督追責的8種情形,形成了街道黨工委組織、運行、管理和自身建設的完整機制。
該負責人認為,隨著《規則》的深入實施,街道黨工委的運行會更加規范,街道的領導核心作用會更加突出,以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的格局會不斷增強,基層基礎會更加牢固,將為我市“走在最前列、勇當尖兵”提供堅強保證。
街道領導班子首次任期考察已啟動
——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就《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就我市出臺的首批黨內法規之一——《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接受了深圳特區報記者的采訪。
深圳特區報:街道是城市管理的基礎,此次《規則》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要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把街道等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2017年9月召開的全省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經驗交流座談會也指出要強化街道黨組織在城市基層黨建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市委組織部根據新修改后的《黨章》和《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起草了《規則》。《規則》的出臺,將對進一步規范街道黨工委的組織、決策和運作,充分發揮街道黨工委在街道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深圳特區報:我們了解到,《規則》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進一步強化了街道黨工委的政治功能,這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深圳此次出臺《規則》,很重要的一個目標就在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夯實黨在城市的執政基礎,因此不少內容都強化了街道黨工委的政治職責。比如,在總則中明確提出街道黨工委在本街道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對本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街道黨的建設全面負責。而且在街道黨工委的10條主要工作職責中,有6條職責均與政治功能相關,包括宣傳和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組織黨員政治學習;認真抓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貫徹黨管干部原則;堅持以黨建為引領,推動社區共建共享、共駐共治和居民自治;領導街道人大工委、辦事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人民武裝等組織等。此外,《規則》還強調街道黨工委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自身建設,切實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和“第一天職”。
深圳特區報:《規則》規范了街道黨工委的組織機構,主要是出于什么樣考慮?
答:《規則》對街道黨工委的組織機構進行了統一規范,對街道班子配備進行統一的制度設計,保障街道黨工委的領導力量,推動街道黨工委聚焦主責主業,真正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基層黨組織建設上來,轉移到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來,轉移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公共環境上來。同時,明確了街道黨工委書記、副書記的主要職責,明確1名副書記專門分管黨建和基層治理工作,以加強街道黨建工作力量。此外,對街道紀工委、人大工委的組織機構予以規范明確,以進一步強化街道紀檢和人大工作。
深圳特區報:建立街道黨工委任期制是一項新舉措,推出這項新舉措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建立街道黨工委任期制,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慮:一是任期內街道黨工委班子不隨意調動或調整,能夠保障領導班子安心、靜心、專心做事,通過任期制加強對街道黨工委班子目標管理,增強班子責任意識,從長遠出發謀劃街道工作;二是在一個相對固定的時間周期內考核干部,能夠準確地評價干部的能力、表現和工作成績,讓勤懇工作、踏實干事的干部凸顯出來,有利于形成正確的用人導向;三是根據任期屆滿考核情況,對班子中優秀的干部提拔或重用,合格的留任,不合格或不適合在街道工作的予以調整,有利于激發干部活力,促進干部交流,推進干部能上能下,不斷優化街道領導班子結構。
深圳特區報:接下來,對貫徹落實《規則》有什么具體的部署和安排?
答:按照《規則》提出的實行街道黨工委任期制的規定,近日我市已啟動首次任期考察和調整配備工作,下一步將由各區委組織部具體組織實施。
此外,我們將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規則》出臺的背景、內容和特點,并將《規則》作為區、街道領導班子建設和培訓的必學內容,納入市區組織人事干部培訓的學習內容,使有關領導干部能迅速熟悉和帶頭遵守《規則》,組織人事干部能精通和嚴格執行《規則》。
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黨工委)工作,夯實黨在城市的執政基礎,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街道黨工委是區委的派出機關,根據區委授權,在本街道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本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街道黨的建設全面負責。
第三條 街道黨工委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黨規和法律法規履職盡責。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本街道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凝聚力、戰斗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改革創新,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以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街道黨工委由區委批準設立。
街道黨工委委員配備,按照有利于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確定。街道黨工委委員一般設7至11人,其中特大街道設11人,較大街道設9人,一般街道設7人。街道黨工委委員中一般應當配有女干部。
街道黨工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3名。其中1名副書記兼任辦事處主任,1名副書記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和基層治理工作,1名副書記協助書記抓綜治信訪維穩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任。設立街道紀工委,書記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或者黨工委委員擔任。
街道黨工委書記、副書記、委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五條
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要求,統籌設置街道黨工委內設機構,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基層黨建工作。
第六條
街道黨工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由市委組織部統一部署,各區委參照鄉(鎮)領導班子換屆要求,對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進行全額定向推薦和組織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備方案,按有關程序報區委審批。
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換屆應當與區委領導班子換屆適當錯開時間。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街道黨工委全面領導本街道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應當聚焦主業主責,發揮聯結轄區內各領域黨組織的“軸心”和龍頭作用,在市、區、街道、社區抓城市基層黨建“四級責任”聯動體系中履行直接責任,推進街道社區黨建、單位黨建、行業黨建互聯互動和統籌融合,擴大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互聯網業、社會組織等新興領域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構建城市基層黨建“共同體”,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第八條 街道黨工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團結、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街道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認真抓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四)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監督管理干部。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五)堅持以黨建為引領,統籌社區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動員社會參與,推動社區共建共享、共駐共治和居民自治。對轄區內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六)領導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辦事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人民武裝等組織,支持和保證街道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七)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統一戰線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法治建設,做好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宣傳,凝聚共識和力量,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八)密切聯系群眾,建立健全群眾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街道領導干部直接服務聯系群眾等制度。以群眾利益和需求為導向,加強民生保障,優化社區公共服務體系。
(九)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生態環境保護、住宅小區和房屋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對轄區內各類執法工作和網格化管理進行監督考核并組織群眾開展評議。
(十)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黨工委書記主持街道黨工委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工委會議,組織黨工委活動,簽發黨工委文件。
黨工委副書記協助黨工委書記工作,受黨工委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工委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工委副書記或者黨工委其他委員主持黨工委日常工作。
黨工委委員根據黨工委決定,按照分工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條
街道黨工委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工委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工委其他委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街道黨工委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街道紀工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十一條 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履行以下職責:
(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參加組織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嚴格落實中央及省、市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四)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
(五)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建立在街道黨工委統籌協調下的雙向用力機制。行業系統單位履行抓業務和抓黨建的雙重責任,主動融入街道中心工作和黨建工作;街道黨工委負起統籌責任,把轄區內各類黨組織建設納入職責范圍。
街道黨工委對本街道內市、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承擔的有關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工作,有權進行統籌協調、督促檢查。上級單位考核轄區內行業系統單位工作和評價使用干部時,應當聽取街道黨工委意見。市、區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征得街道黨工委同意。
第十三條
建立街道黨建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由街道黨工委書記主持召開,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各領域黨組織負責人參加,落實黨建責任共擔、黨建工作共議、黨建實事共做、黨建難題共解等。
第十四條
街道黨工委對所屬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開展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五條
街道黨工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
街道黨工委應當每年向區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
第十六條
街道黨工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街道黨工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作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工委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黨工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支持黨工委其他委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工委其他委員監督,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
黨工委其他委員應當支持黨工委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工委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黨工委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十八條
以街道黨工委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工委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工委委員代表黨工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應當事先經黨工委審定或者黨工委書記批準。
黨工委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工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機制、民主協商機制、群團帶動機制、社會參與機制,整合區域各類資源,引領區域各類主體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基層治理。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集信息傳遞、事項辦理、督辦考核、民情研判為一體的綜合信息系統,推進黨建工作、社會管理、服務群眾等多網融合,以黨建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一條
街道黨工委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街道黨工委應當結合本街道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街道黨工委應當集體討論和決定下列重要事項:
(一)研究決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在本街道的貫徹措施。
(二)研究決定本街道黨組織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和措施,以及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聽取街道辦事處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本街道社區建設和管理、社區公共服務、基層民主自治、統一戰線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基層法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人民武裝和雙擁工作等重要問題。
(四)聽取社區黨委工作匯報,研究決定社區黨建和基層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街道總工會、團工委、婦聯等群團組織建設及其提出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七)審議向區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街道黨工委決定重要事項,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和決定。
街道黨工委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街道黨工委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工委會議形式。黨工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工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街道黨工委會議議題由黨工委書記提出,或者由黨工委其他委員提出建議、黨工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五條
街道黨工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工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工委委員到會。與會委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
黨工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工委委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街道黨工委會議可以邀請不是黨工委委員的本街道領導班子成員列席。研究基層黨建工作時,可以邀請轄區內影響力大、有代表性的各領域黨組織負責人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區委可以派員列席街道黨工委會議。
第二十六條
街道黨工委會議一般按照確定議題、預先告知、會前準備、集體討論、進行表決、形成決議的程序進行。規范和完善議題形成機制,做好會前醞釀工作,涉及本街道的重大問題應當充分開展聽證和決策咨詢。
第二十七條 街道黨工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工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工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工委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街道黨工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工委應當建立有效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工委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集體決定。
第六章 監督追責
第二十九條
建立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制度。區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街道黨工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履職考核制度,由區委負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委有關工作部門、區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工委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執行本規則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部門、本街道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察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街道黨工委委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街道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黨中央精神、上級黨組織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黨中央精神、上級黨組織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工委委員出現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工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街道黨工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工委委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工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街道黨工委委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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