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盧思瑩 葉彩云 黃淑瑜)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昨日,受到社會關注的惠州市監察委辦理的首例留置案件——— 大亞灣區一公安巡警指導員充當惡勢力“保護傘”案在博羅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某以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實行數罪并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身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本應為社會安定作出更多貢獻,但因為放松了學習,沒有好好學習黨章,放松了警惕,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損害了黨和人民的利益,現在很后悔。”在博羅法院審判庭內,被告人郭某某當庭懺悔,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介紹,該案為市監察委辦理的首例留置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為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巡警大隊二中隊原指導員,今年2月24日,因涉嫌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市監察委留置調查,并以上述罪名調查終結,向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根據指定管轄相關規定,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博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博羅法院于8月1日依法公開審理。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多次通過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局治安大隊二中隊中隊長駱某(另案處理)等人職務上的行為,為邱某、林某等(均另案處理)惡勢力開設賭場疏通公安局相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分別收受邱某、林某共計136萬元,其中送給駱某10萬元。其間,郭某某先后5次利用駱某等人提供的信息,向邱某、林某通風報信,幫助開設賭場的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博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13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身為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邱某、林某等惡勢力開設賭場疏通公安機關內部關系,并向惡勢力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又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其中包含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屬坦白;且已退回其收受的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博羅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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