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賓館預定了一個房間,當場交了500元押金,本來打算住一個月,后來計劃有變,需要提前退房,卻遭商家拒絕,也不給退費,這合理嗎?”8月10日,臨沂市民苗先生撥打臨沂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
據苗先生介紹,由于工作需要,8月1日,他在位于市區金源路與新華路交會處一賓館租了一個房間。“因為上班時間不長,還沒找到其他住所,該處距離工作地點又較近,我就租了一個房間,當作臨時住所。房間雖然小些,也沒有空調等設施,但每晚20元,感覺也還可以。”苗先生說,當時想著計劃居住一個月,他就交納了500元的押金。
苗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讓他沒想到,在居住第6天時,其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到河東工作。“本來在這邊上班還可以的,但突然調到河東工作了,從該處騎車去上班,要多走近40分鐘,來回肯定不方便了。”苗先生說,發生該情況后,他就與賓館負責人協商,要求提前退房,“當時雖然告知了賓館,但我并沒有馬上退房,而是說房子我租到10號,給他們留出一定的時間,而且說如果這期間有客戶來入住,我馬上搬走,沒想到就這樣也遭到了拒絕。”
“不是我不想住了,而是情況不允許。這情況已經告知了賓館,而且是提前打招呼,按理說這樣應該可以了,但其負責人卻說既然我預定了這房間一個月,他們也就不再提供給其他客人,退房在一定程度上給其造成了損失,如果我要堅持退房,不但費用不退,而且還要讓我再交100元,這不是欺負人嗎?關鍵是當初我也只是說要打算入住一個月,并沒有說‘一定’,而且雙方也沒有簽訂合同,這怎么就成違約了呢。我就疑問,這種提前退房的情況,押金可否退還?”
律師說法
針對房客提前退房,賓館究竟該不該返還押金這件事,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房客和賓館有合同約定,租期未到,提前退房屬于違約行為,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處理;但如果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或者合同上沒有對于違約處理的明確條款,消費者提前退房,他人依然可以入住,并未給賓館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收取押金不合理。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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