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公告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劃項目。5月3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及從各方面收集的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相關單位進行修改,形成了《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草案修改一稿)》。
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性法規的質量,現將《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一)來信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政編碼:213022
(二)電子郵件:czrdfgw@sina.com
(三)傳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8年6月1日
常州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
(草案修改一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汽車客運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引導綠色出行,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利用公共汽車及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在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客運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專用道、場站、候車亭、站臺、站牌、加油(氣)站、充電設施等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其中場站包括停車場、維修保養場、樞紐站、首末站、換乘站、站務用房等相關設施。
第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是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應當遵循服務公眾、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便捷、智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樹立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理念,加強對公共汽車客運工作的組織領導,在規劃布局、財政政策、用地供給、建設維護、路權使用等方面予以優先保障。按照本市財政管理體制,將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公共汽車客運發展的投入,并保證及時撥付。建立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公共汽車客運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規定具體實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執法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機構實施公共汽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發改、經信、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安監、人社、環保、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在公共汽車客運發展中的推廣,加強智能化建設及信息化技術的應用,提升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效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和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過程中,應當將規劃草案向社會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轄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規劃,遵循科學合理、適度超前、方便出行、城鄉一體的原則,實現與鐵路、公路、民航和軌道交通等客運方式的有效銜接。
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包含公共汽車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客運線網、公共汽車專用道網絡、場站布局、換乘樞紐、用地范圍等內容。
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相互銜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相關標準確定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明確用地范圍、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涉及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按照有償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依法使用。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用地綜合利用,其收益應當用于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根據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對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以及大型建設項目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制定相關標準。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道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執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有關要求和標準,設置公共汽車專用道、港灣式??空镜裙财嚳瓦\服務設施。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交通樞紐、規模居住區、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開發園區、旅游景區等大型建設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有關要求和標準,在土地使用條件或者地塊相關規劃中明確需要配套建設的公共汽車停車場、首末站等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道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大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階段,應當就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等相關內容征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嚴格落實建設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涉及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許可實施的,規劃部門不予辦理核實手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備案。
分期開發、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成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過渡設施。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根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結合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和道路交通需求,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專用道規劃,規劃草案應當征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規劃有公共汽車專用道的城市道路分年度列入年度城市道路建設計劃,并督促相關建設責任單位落實公共汽車專用道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專用道規劃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等相關標準,施劃公共汽車專用道交通標志、標線,科學設置專用道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在具備條件的單向通行道路設置單向專用道或者允許公共汽車雙向通行;在具備條件的交叉路口配套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信號裝置或者公共汽車專用標志;加強專用道通行秩序管理,提高公共汽車通行效率。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日常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設施完好。因道路改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和遷移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產權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簽訂補建或者補償協議。
第十四條 公共汽車站點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遵循方便公眾識別、同站同名原則命名。設置公共汽車站點名稱一般應當與當地地名統一,以所在道路、文物古跡、旅游景點、醫院、學校等標志性建筑物或者其他和當地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公共設施的標準名稱命名。站點名稱設置及變更調整應當事先征求公眾意見。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汽車客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政府特許經營。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眾需求、社會公眾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選擇經營企業,授予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擇優選擇。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運營權的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在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汽車線路運營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運營線路要求的運營車輛或者提供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車輛的承諾書;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線路運營方案;
(四)具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停車場地;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服務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權期限為八年。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年度審驗。運營期限屆滿前九個月,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選擇取得該線路運營權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同等條件下,原經營企業享有優先權。
第十八條 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設置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適應公眾基本出行需求,并征求公眾意見。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公共汽車客流調查和線路普查,利用信息技術收集、分析客流需求信息,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線網優化調整方案,指導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優化調整相應的客運線路和服務時間,實現與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銜接。優化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網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并研究、論證相關的建議和投訴。
第十九條 遇工程建設、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應當優先保障公共汽車通行。確需臨時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站點及運營時間的,建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調整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相關公交站點、公交車輛等醒目位置公告線路和站點的調整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公共汽車客運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在線路運營權期限內,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需要終止公共汽車客運線路運營的,應當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獲得批準之日起七日內向社會公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采取臨時指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調配車輛等應對措施,保障社會公眾出行需求。
第二十一條 公共汽車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票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鼓勵社會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則,統籌考慮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社會公眾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政府財政補貼能力等因素。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可以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公共汽車票價制定和調整的建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和調整票價,在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票價制定和調整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和公布。
對傷殘人員、老年人、中小學生等特殊群體實施優惠乘車,具體優惠政策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及其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票制票價,按照法定要求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公共汽車客運成本規制辦法,規范政府定價成本項目和標準,科學區分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由于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財政補貼補償應當及時落實到位,保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征求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安全運營、規范服務、便利乘客,提升服務效率和服務品質,自覺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實行規?;?、集約化經營。鼓勵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提供市場化的定制、商務、通勤等多樣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保障乘客下列權利:
(一)向乘客提供購票憑證;
(二)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按照相關規范開啟換氣、空調設備;
(四)公共汽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無法正常行駛時,引導乘客免費換乘相同線路、相同方向的車輛;
(五)公共汽車車輛刷卡設備發生故障無法刷卡時,持卡乘客有權免費乘坐;
(六)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公共汽車客運運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運營;
(二)駕駛員在運營中不按照規定進站、出站,爭道、搶道;
(三)駕駛員在運營中無故拒載乘客、中途逐客、滯站攬客、到站不停;
(四)駕駛員與乘客發生沖突影響行駛安全;
(五)不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線路走向示意圖、監督投訴電話號碼;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運輸,并服從其統一調度和指揮:
(一)搶險救災;
(二)主要客運集散點運力嚴重不足的;
(三)舉行重大公共活動的;
(四)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疏散的;
(五)其他需要應急運輸的情形。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因承擔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相關部門、單位應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線路特許經營協議確定的數量、車型配備符合標準規定的公共汽車車輛,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投入運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運行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安裝并正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配備公共交通卡刷卡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
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報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并結合使用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確需報廢的應當及時報廢,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九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聘用的從事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無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無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記錄;
(四)參加業務知識技能培訓考試合格。
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從事公共汽車運營服務的駕駛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執照且實習期滿;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違規記錄;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第三十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對駕駛員、調度員、乘務員、站務員等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服務規范、職業道德、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及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識與技能的上崗培訓及日常培訓考核,上崗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日常培訓考核情況建檔備查。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本市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的收入增長機制,保障從業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關愛從業人員心理健康,及時進行干預、疏導和調節,落實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
第三十一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推進智能公交系統建設,加大科技投入,推進信息技術在公共汽車客運線網優化、運營調度、服務監管等方面的應用,及時發布運營服務信息,提供出行查詢、應急報警等信息,為網絡充值、移動支付等提供便捷條件。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提供車輛視頻監控數據,及時做好計劃、統計報表、動態監控等數據、信息的上報工作。
第五章 運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汽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協調、解決公共汽車客運安全方面的重大問題。
交通運輸、公安、安監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是公共汽車客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三)科學界定公共汽車客運車輛運營的重點場站、線路和時段,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重點地配備乘務管理人員,跟車加強反恐及安全防范,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四)定期組織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所屬場站、運營車輛等的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五)制定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和考核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和獎懲等管理;
(六)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遇有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七)及時處理、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在公共汽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建立運營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維護、檢測、更新,保證車輛及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確保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申請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的駕駛員,出具相應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因吸毒、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被吊銷或者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公布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的目錄,張貼禁止標志。
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學齡前兒童和醉酒者等,應當在健康成年人的陪護下乘車。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公共汽車;
(二)與到站???、駛離站點的公共汽車爭道搶行;
(三)在公共汽車場站出入口通道、公交站臺及其沿道30米范圍內擅自停放公共汽車以外的機動、非機動車輛(公安、消防、醫療救護、工程搶險等特殊車輛在執行任務時除外)、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四)在公共汽車場站及周邊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違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道或不經專用通道進出快速公交封閉式站臺;
(六)攜帶牲畜、犬貓等活體動物乘車(持證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
(七)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
(八)妨礙駕駛員正常駕駛;
(九)擅自操作公共汽車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十)其他危害公共汽車客運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對于上述行為,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汽車車輛、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公共汽車車輛、設施設備;
(二)擅自關閉、侵占、拆除、遷移、毀壞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覆蓋、涂改、刻畫、污損站臺、站牌、候車亭;
(四)擅自利用公共汽車或者相關設施設置廣告裝置或者張貼廣告;
(五)其他影響公共汽車車輛、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加強對公共汽車客運運營服務的監督檢查。
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職責,加強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相關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監督的公眾參與機制,聘請第三方定期對公共汽車客運整體情況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應當聯合建立完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考評機制,制定并落實考評標準,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實施市場準入與退出的重要依據。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評議。評議結果應當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出資方,并作為獎懲和實施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建議、投訴處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對使用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建議、投訴,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復相關處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按照規定放置服務監督卡、線路走向示意圖、公布監督投訴電話號碼或者受理投訴部門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或故意破壞視頻監控設備和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的;
(三)未及時提供計劃、統計報表、動態監控等數據、信息的;
(四)未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班次和時間運營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年度審驗的;
(六)未按照規定維護、檢測、報廢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定期對公共汽車車輛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的;
(二)未在公共汽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和安全應急設備的;
(三)聘用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
(四)未對擬擔任駕駛員、乘務員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第四十九條 發生影響公共汽車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企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違禁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有其他危害運營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破壞、盜竊公共汽車車輛及設施設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覆蓋、涂改、刻畫、張貼、污損站臺、站牌、候車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其他危害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和車輛行為的,由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損壞的設施和車輛依法賠償,并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或者改變用途的,不按規定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由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常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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