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于秀華 程熙城)2017年的禁漁期內,劉某、陳某在北江河進行違法電魚約17斤。2018年3月5日,清城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劉某、陳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了解,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式進行捕撈,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電魚、炸魚等)捕撈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廣東省漁政總隊清遠支隊政委 蔡憶江:2018年禁漁期,我們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東風,加大了執法宣傳的力度,也加大了對電毒炸魚的打擊力度,2018年到目前為止,我們全市辦理禁漁期,電毒炸魚案件已經達到36宗,其中5宗已經移送公安機關,還有31宗在向公安機關移送中。
3至6月是淡水魚的產卵期,是內陸水域最適合休漁的季節。而禁漁期的設立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漁業資源,讓魚類可以休養生息。希望在禁漁期內,大家可以一起遵守相關規定,共同保護好我們的北江河水產資源。
廣東省漁政總隊清遠支隊政委 蔡憶江:呼吁廣大市民對電毒炸魚這種行為進行舉報,我們奉勸那些經常出來電毒炸魚的人,要停止這種違法犯罪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適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用電魚方式進行捕撈是一種極具環境破壞性的捕魚方式,不僅嚴重危害各類水生物,而且容易造成人身傷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屬于國家禁用的捕撈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屬于違法用電行為。
責編:張思考 編審:涂培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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