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近日,一條“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消息在網上熱傳,引起我市不少市民轉發。這條消息以日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為由頭,列出了8種可拒交物業費的情形,被國內不少媒體官微轉載,引起廣泛關注。我市部分市民信以為真,據此拒交物業費。
網傳內容是真的嗎?對此,內江市房地產業協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楊自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物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僅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問題,與物業費無關,網傳內容失實較多,市民切不可信以為真。
a 網傳:
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并未交房就開始征收物業費”“物業沒有跟全體業主簽訂相關合同”“物業擅自提高收費,業主可以拒絕交納提高的部分”……記者注意到,朋友圈轉發的消息中,有來自權威媒體官微的,也有一些是自媒體公眾號。但內容大同小異,大意都是《物業管理條例》修改之后,上述“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網傳內容是否屬實?記者翻看修改后的《物業管理條例》,并沒有找到有關這“8種情形”的表述,搜索網上的相關內容,也找不到任何權威的信息出處。
不過,最先發布該消息的微信公眾號“法制日報”,曾在4月13日發布過更正致歉聲明,聲明其4月7日在微信公眾號上刊發的稿件《國務院出臺條例了: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明顯失實”,造成了廣泛的誤讀和曲解,并鄭重向讀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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