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吸食毒品幾次被行政拘留,但仍未悔改,現更因多次容留他人一起吸毒而被公安機關查獲,于2018年1月4日被執行逮捕。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任某,舒城縣人,85后,曾因吸食毒品幾次被行政拘留。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任某駕車至舒城縣城關鎮三里河路與春秋北路交叉口北部的某產業園1號樓附近,后在其車牌為皖a某號小型汽車內容留并伙同吳某吸食毒品。2016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任某駕駛皖a某號小型汽車至舒城縣南港鎮附近,后在其車內容留并伙同錢某、陳某、吳某吸食毒品。2017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任某駕駛皖a某號小型汽車至舒城縣南港鎮南沙路某大壩,后在其車內容留并伙同錢某、吳某吸食毒品。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任某因吸食毒品被舒城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任某在行政拘留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并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但未經查證屬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二年內多次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任某在行政拘留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任某的行為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任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任某的行為構成立功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方芳 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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