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徐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推進徐州市市區住房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現將《徐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徐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徐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8月16日
徐州市市區住房保障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徐州市市區住房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保障住房保障制度穩定有序運行,根據《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徐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徐州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徐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市區住房保障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對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和與住房保障業務相關聯的單位的誠信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市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租賃補貼住房。
第四條 住房保障誠信管理,是指通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對市區住房保障申請辦理、銷售配租、后期管理中的各類失信行為進行記載與管理。
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包括家庭信用檔案和單位信用檔案。住房保障家庭信用檔案主要是記載住房保障家庭的主申請人的個人誠信信息;單位信用檔案主要是記載與住房保障業務相關聯的單位誠信信息。
第五條 住房保障誠信管理應當堅持依法采集、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監測的原則。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負責住房保障誠信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具體承擔市區住房保障誠信體系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信息采集、信用檔案建立、信用等級評定修復、異議信息處理、“黑名單”制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工作。
第七條 住房保障信用等級分類和評價管理按照“一戶一源”和“失信一戶、評價一戶、記錄一戶、負責一戶”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數據來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準確、及時,并動態更新。
第八條 市住保中心應強化宣傳,利用多種載體或媒體,廣泛宣傳提升保障家庭和相關單位的信用意識,加大對失信行為的制約和監督力度,鼓勵保障家庭和相關單位守信行為,共同維護良好住房保障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定
第九條 住房保障信用等級根據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條 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失信行為的評定: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的;
2、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之前,私下轉讓或者用于出租經營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的家庭,在年度審核時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3個月以上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5、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6、承租人違反公租房小區相關管理規定的;
7、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
8、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10年,購房人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轉讓的;
9、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出借、轉租、擅自調換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
10、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11、正在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12、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補貼、實物配租或年度審核的;
1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14、承租人惡意破壞保障性住房室內及公共設施設備,拒不賠償的。
(二)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審批手續的;
2、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詐騙手段申請保障性住房,情節嚴重、拒不承認錯誤的;
3、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12個月以上的;
4、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超過騰退期12個月以上的;
5、經公安等相關部門認定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6、出現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法律、法規對住房保障家庭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與住房保障相關聯的單位失信行為的評定:
(一)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1、用工單位職工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因用工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通知住房保障部門的;
2、為非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出具證明的;
3、出具與事實不符的相關證明材料的;
4、協助申請家庭,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租賃補貼申請資格的;
5、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
(二)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1、協助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審批手續的;
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拒不整改的;
3、協助申請家庭,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手段騙取保障性住房未遂,拒不承認錯誤的;
4、出現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法律、法規對社會法人組織失信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建立以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的信用等級與評價管理為核心的信用檔案系統,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包括:
(一)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的基礎信息;
(二)關聯單位的基礎信息;
(三)失信行為信息;
(四)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價信息;
(五)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規范管理信息建立、更新、歸集、發布、應用各個環節,通過官網、公眾號、微信、APP等方式公告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的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及懲戒內容,并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警示或懲戒。
第十四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對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失信行為實施提醒與告知。對一般失信行為的,通過電話、發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進行提醒;對嚴重失信行為的,通過發送書面告知函,進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五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準確、規范、完整、安全地保存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在住房保障系統內,一般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有效期為3年。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有效期限從該等級失信行為認定的次月起算。
失信行為記錄納入市政府或各部門誠信懲戒系統的,有效期從其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住保中心應當按照市政府關于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的工作部署,將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不得濫用。對于屬于個人隱私、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應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失信懲戒
第十九條 市住保中心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將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列入“黑名單”,并采取相關限制申請等措施。
第二十條 市住保中心將住房保障信用檔案信息提交至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嚴重失信黑名單”,并通過市房管局官網、誠信徐州網、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如在信用平臺留下嚴重失信不良記錄,將可影響出行、信貸、就業、高消費行為、企業優惠政策(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經營業績考核、企業綜合評價等。
第五章 信用等級修復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并在一定期限內能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在認定有效期限結束后,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的信用等級即予修復。提前修復的,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市住保中心自接到申請后,對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信用等級重新進行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修正信用等級,同時將信用等級變更信息并報送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三條 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信用修復后,住房保障系統內失信懲戒即行終止,納入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或推送給其他政府部門的失信數據,由市信用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異議信息處理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認為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保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市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異議信息核實完畢后,若需更正的,應當立即在住房保障信用檔案系統和市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中予以更正。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的,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第二十六條 異議申請未處理結束的,應當予以標注,并暫不披露和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出具收入、住房、婚姻狀況等證明材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市房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反饋其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歸集、公開、使用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信用信息,造成工作嚴重失誤的;或違法公開、使用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信用信息,侵犯損害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和關聯單位合法權益和信譽的,市住保中心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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