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馬尾區、長樂區發改局(糧食局),局屬第一、二分局:
現將《福建省糧食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文件要求,認真組織轄區內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開展守法經營誠信評價,將初評情況于12月10日前報市局監督檢查處。部分縣(市、區)已建立包含糧食經營企業在內的誠信評價體系的,可不再重復建立,將相關評價制度、文件及企業信息報送市局備案。
聯系人:監督檢查處陳曉娟 83202993,13799429169
電子郵箱:562426652@qq.com
福州市糧食局
2017年12月4日
福建省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促進糧食企業自覺守法誠信經營,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義務,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家糧食局《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試行)》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糧食局負責制定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辦法。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并依據評價結果對糧食企業實行分類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企業,是指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和轉化的企業。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轄區內從事以上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全部納入守法誠信評價范圍。
第四條 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情況通過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進行評價。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由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綜合產生。
(一)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根據糧食監督檢查10個方面的內容,對應設置以下11個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用于反映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執法檢查后對糧食企業經營行為和履行義務等情況的評價。
1.糧食收購資格核查評價。
2.政策性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3.自營糧食收購活動檢查評價。
4.政策性糧食銷售出庫活動檢查評價。
5.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檢查評價。
6.糧食倉儲設施及運輸工具檢查評價。
7.糧食庫存檢查及安全儲糧檢查評價。
8.糧食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9.糧食最高最低庫存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10.糧食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
11.其他檢查評價(如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糧油保管賬卡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等)。
各設區市糧食局可依據《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對上述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進行細化。
(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用于反映糧食企業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配合程度。
(三)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用于反映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情況的總體評價,根據上述11個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和配合監管評價指標綜合產生。
第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對糧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結果確定各項誠信評價指標值,具體計分辦法見附件。
第六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各單項評價指標值以及配合監管評價指標值確定糧食企業的誠信等級。誠信等級分為a、b、c、d四級。
誠信等級的評價采取百分制,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a級: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在90分及以上。
(二)b級: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在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不含90分)。
(三)c級: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在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不含70分)。
(四)d級:綜合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七條 評價程序
糧食經營者誠信等級評價工作根據糧食企業申報,縣(市、區)、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初評、審定、公示和報備等程序組織實施。
(一)申報。參加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的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申報材料除紙質外還應提供電子版(表式見附件3)(點擊下載)。
(二)初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對照《福建省糧食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評分表》(附件2)(點擊下載)評定單項守法誠信評分和配合監管評分,再按照《福建省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指標值》(附件1),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分,擬定信用等級。12月10日前上報設區市糧食局。
(三)審定。設區市糧食局對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企業誠信等級初審結果結合平時檢查情況進行認真審核確定。
(四)公示。設區市糧食局匯總審定結果并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對被公示的企業進行舉報。設區市糧食局應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五)報備。設區市糧食局匯總本地區上一年度糧食企業信用評定結果,12月31日前上報省糧食局備案。
第八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企業的守法誠信等級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守法誠信等級為a的糧食企業,除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或上級交辦以外,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二)對守法誠信等級為b的糧食企業,經回訪復查已經改正的,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監管。未及時改正的,要適當增加檢查的頻次。
(三)對守法誠信等級為c的糧食企業,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經常性檢查。
(四)對守法誠信等級為d的糧食企業,采取定期、隨機和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檢查。
開展專項檢查,確定重點檢查對象,應參考糧食企業最近3年該單項守法誠信評價情況。
定期檢查、隨機檢查的頻率和開展檢查的具體組織形式,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糧食企業經營活動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據對該企業監督檢查的結果,對其經營活動守法誠信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守法誠信等級。對在本轄區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外地企業,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自主或根據企業工商注冊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其經營活動守法誠信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定期告知企業工商注冊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記錄應妥善保管,保管年限為3年。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實現守法誠信評價記錄管理電子化。
第十一條 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政策性糧食委托收儲庫點、審核政策性糧食購買資格、承擔政策性糧食收儲、加工等任務和申報龍頭企業、放心糧油單位以及政策性資金獎勵或補助的重要條件。
第十二條 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企業守法誠信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接受糧食企業對其守法誠信評價情況的查詢,發現評價結果有誤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糧食企業經營活動守法誠信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時,應將轄區內糧食企業上年度末的誠信評價等級作為本年度監管依據,并綜合考慮工商、銀行等部門對企業的評價情況,實行分類監管。本年度內依據糧食企業的守法誠信等級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對其的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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