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四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確保水質安全的通知》(建成[2015]31號)和《河北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5]第8號)等相關法規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秦皇島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網上征求意見稿)》,現將全文進行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12日止。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可向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意見建議。
電話:0335-3652521
傳真:0335-3652521
郵箱:gsglk0718@163.com
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2018年5月10日
秦皇島市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網上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鎮二次供水安全運行,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城鎮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二次供水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供水管理職能劃分,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二次供水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衛生計生、價格、質監、公安、住房保障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二次供水企業違反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城鎮供水單位具體負責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行政區域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履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整改的義務。
第四條 城鎮二次供水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的原則,滿足城鎮供水調度及供水管網安全運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
第五條 城鎮人民政府鼓勵城鎮二次供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應用高效、環保、安全的城鎮二次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城鎮二次供水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應急保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提高城鎮供水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城鎮二次供水工程建設的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鎮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八條 需要使用城鎮二次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提出用水計劃,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其設計方案應當邀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查。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并邀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參與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建設,其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或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應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委托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計入建設成本,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未出臺工程建設費標準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標準執行。
第十條 城鎮二次供水工程使用的設備、材料等,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抽查審計及績效評價,并公示結果。
第十一條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嚴格執行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相關技術規程,與城鎮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環境保護、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要求,禁止采用直接抽取公共供水管網水的供水方式供水。
第十二條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不得與其他用房混用,不得毗鄰起居或臥房,出入口應從公共通道直接進入;
(二)應設置出入口門禁系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裝置,并與上級安保監控平臺連通。
(三)二次供水水池(箱)人孔應加蓋并實行雙人雙鎖;通氣孔應有防護裝置,管腔內裝過濾網;溢流口、排空管口應設不銹鋼網罩。
(四)居民建筑二次供水與公共供水管網聯接處須設置防止水倒流裝置。
(五)設置排水設施,有獨立的用電、用水計量裝置;
(六)安裝通風裝置和防火防盜門;
(七)應設置地面溫度傳感報警裝置;
(八)應有照明配電箱、動力配電箱及應急照明系統;
(九)應有設備維修的場地、設備備件存儲的空間。
(十)按國家、省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的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城鎮二次供水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衛生標準和管網安全運行要求的設備、材料、器具和儀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計量器具須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四條 城鎮二次供水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其更新、改造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所有權人承擔;人為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更換費用。
第三章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新建城鎮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積極參與協助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委托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費用標準等。受委托人必須做好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委托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未核定收費標準前,仍按現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與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商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由原管理單位維護和管理。
原管理單位不具備維護和管理資質的,需委托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維護和管理,所有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改造達標的二次供水設施,在雙方驗收合格后移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第十七條 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城鎮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八條 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計劃檢修二次供水設施或者更換設備。當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應有專人負責。運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城鎮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熟練掌握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城鎮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整潔,做好截水、排水處理,防止污染、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三)應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負責處理城鎮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突發性事件;
(四)負責處置涉及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條 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服從城鎮用水調度,蓄水時應避開用水高峰期。設施發生故障,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鎮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第二十三條 在城鎮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修建構筑物;
(二)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養殖畜禽;
(四)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城鎮二次供水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水質日常監督管理,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對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二)建立城鎮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管理制度,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其水質報表及檢測資料應于檢測結果出來后一周內,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三)清洗消毒、水質檢測等記錄應存檔備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四)應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區域內發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相關用戶公布。
第二十六條 直接從事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運行、管道維修等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并經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患有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用戶發現城鎮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二十八條 當水質污染或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時告知用戶,在12小時內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同時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城鎮二次供水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處5000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的,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城鎮二次供水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行為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公共供水設施的,可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或者庭院供水管網系統上取水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轉供城鎮公共供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安裝、毀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以及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采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后,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鎮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閥門、水池(水箱、水塔)、壓力水容器、水泵、電氣設備、電控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相關設備;
(三)城鎮供水單位是指取得供水企業經營許可證,從事城鎮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
(四)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自來水的生產及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的獨立法人組織。
(五)城鎮二次供水企業是指具體負責城鎮二次供水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起施行。
秦皇島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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