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桑植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某、周某非法采伐和非法銷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被告人覃某、趙某、黎某濫伐林木等涉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在桑植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庭依法公開審理。該類案件由該院院長覃恩賜牽頭并參與審理,并選擇在“世界環境日”前后宣判,有力震懾了破壞環境資源類的犯罪行為。
2015年7月,被告人覃某伙同黎某、趙某等人在林木采伐許可證沒有辦理下來的情況下,在四方溪鄉大洞堡村張家組無林木采伐證或者超木材許可證數量,共砍伐林木115.5006立方米,材積為73.8186立方米。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覃某、趙某、黎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分別判處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黎德玉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55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株位于桑植縣細沙坪鄉茅坡村被告人周某家責任山中的南方紅豆杉,購買后到桑植縣八大公山林站申請辦理相關采伐手續,在手續沒有辦理好的情況下,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雇請劉某將此紅豆杉采伐,樹木采伐后倒在現場,后被桑植縣森林公安局扣押。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李某、周某無視國家法律,在未取得任何采伐手續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擅自砍伐、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李某、周某分別以非法砍伐和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桑植法院選擇在“世界環境日”前后集中審理宣判一批涉環境污染民事案件和破壞環境刑事案件,旨在以本次“春雷行動”為契機,立足桑植作為澧水源頭和八大公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切實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和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目的,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觀念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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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法院集中審理一批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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