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
輕罰兩名抓了24只“山螞拐”的男子
每人只罰3000元
有些年輕人可能不知道,對于那些曾經飽受饑餓之苦的老人來說,現在的生活真是太幸福了。是啊,如今社會,雞鴨魚肉蛋,天天換著吃,可以說是相當豐富豐盛了,哪像以前那樣經常挨餓?
然而,有的年輕人卻偏偏身在福中不知福,平時吃多了雞鴨魚肉,竟然又鋌而走險罔顧法律地把目光瞄向了“野味”!興安縣溶江鎮富江村委某村的這兩名男子就是這樣子。
事情得從2017年11月15日說起,這天傍晚,莫某和李某想起好久沒嘗過“野味”了,就背上電魚機,開著二輪摩托車,跑到華江鄉某電站附近去電“山螞拐”。
當晚10時許,當該二人興奮地帶著“成果”下山時,被正在巡邏的桂林市森林公安局貓兒山派出所民警抓了個正著,現場收繳到其電捕“山螞拐”的作案工具及石蛙24只,二人見勢不妙,趁天黑往山里逃竄,企圖逃離現場,結果很快又在興安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的縝密偵查下落網。
(莫某指認非法電獵的山蛙及作案工具)
經鑒定,該二人所捕獵的24只活體石蛙均為無尾目蛙科棘胸蛙,該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興安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莫某、李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已構成狩獵罪。
因該二人對其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認罪,認錯悔過態度較好,且其非法狩獵的24只棘胸蛙均已由森林公安放生,可酌情從輕處罰。2018年8月24日,法院依法對莫某和李某作出各處罰金三千元的判決。
(李某指認其非法捕獵山蛙的現場)
在此,森林公安鄭重告誡廣大群眾:禁止非法獵捕野生蛙類、野生候鳥等野生動物,違者將依法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科普時間
1、非法狩獵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2、山螞拐,學名棘胸蛙,是兩棲綱無尾目蛙科的一種動物,該物種為列入國家林業局2000年8月1日發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俗稱“三有動物”)。
(供稿:莫小莉、黃家勝/編撰:周原成/審核:吳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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