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庭審情況通報(三)
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莫煥晶辯稱,本案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的后果并非其所愿。
辯護人對盜竊罪的定罪量刑不持異議,主要圍繞放火罪發表辯護意見:1.莫煥晶在主觀上不追求,甚至反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莫煥晶平時與雇主關系甚好;莫煥晶雖有盜竊行為,但未被雇主發現,案發時燃燒的是客廳一角,貴重物品不在客廳,點火目的不是為了銷毀盜竊證據;莫煥晶選擇將近凌晨5點鐘點火,是因為知道女主人每天5點左右起床。2.莫煥晶在客觀上實施了救火行為。在現場發現兩個水桶,與莫煥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內容一致;莫煥晶供述救火時摔倒撞頭,與其入所體檢情況吻合;莫煥晶供稱曾試圖持榔頭敲開玻璃,雖未找到相關痕跡,但案發后莫煥晶在走廊等處手持榔頭并事后將榔頭交給被害人親屬,可印證其供述;莫煥晶下樓后沒有停止救援行為,告知在場的物業人員、鄰居等房內有人,并曾打電話報警和按報警裝置,要求和消防人員一起上樓并想把門卡交給消防人員。3.借鑒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案例,放火罪主觀故意的判斷要結合點火是否故意、對起火后果的態度。本案中,莫煥晶有點火故意,但對火災造成的嚴重后果持反對態度。著火后的救援行為影響量刑。4.本案造成如此嚴重后果,必須客觀考慮物業消防設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槍壓力不足延誤了滅火時間,這一不常規的缺陷擴大了火災后果。5.莫煥晶作案后留在小區現場,并主動供述了放火事實,依法構成自首等情節。
檢察員認為:1.一審判決認定莫煥晶放火、盜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2.一審判決認定莫煥晶預謀放火、放火動機、放火時間、放火手段、放火點,放火后未及時提醒被害人、未報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事實清楚,莫煥晶在上訴狀中對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所提異議不能成立。3.上訴人提出量刑畸重,請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煥晶的放火行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全部后果承擔刑事責任;莫煥晶不顧被害人及高層住宅內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試圖以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用于賭博,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莫煥晶的坦白情節與犯罪情節相比,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4.莫煥晶的放火罪不構成自首。莫煥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機前沒有承認過放火。警察在莫煥晶手機上發現大量和放火犯罪相關的內容,故認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煥晶在接受第一次訊問時未供認放火事實,因而不能認定自首。綜上,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第二輪法庭辯論中,檢辯雙方就莫煥晶的放火罪是否成立自首、物業消防問題是否系本案嚴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對莫煥晶適用死刑是否適當等進一步闡述意見。
法庭辯論進行兩輪,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由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后陳述。
上訴人莫煥晶表示認罪、悔罪,懇請被害人家屬接受其道歉,再次強調本案所造成的嚴重后果非其所愿,請求給予從輕判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上訴人莫煥晶作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對檢辯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進行了歸納。鑒于本案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本案將另定日期宣判。
17時20分,審判長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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