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蕪湖市食品小作坊將在2015-2017年整治的基礎上,按照新的要求,再開展為期三年的食品小作坊專項治理行動。
根據《蕪湖市小作坊食品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18-2020年)》,硬件改造包括生產環境改造和生產設施設備改造。生產環境改造實施“4311”改造,一是合理選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地址,防止有害廢棄物以及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污染(四防止);二是生產加工區域無積水、裸露廢棄物或者其他與生產無關雜物,無鼠類、昆蟲等侵入,無飼養畜禽等(三無);三是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區域應與生活區有效分隔(一隔離);四是生產加工區域清潔、衛生,光線、通風良好(一保持)。而在2015-2017年食品小作坊整治內容中,沒有提到“4311”改造,新的方案標準和要求更嚴格。
生產設備設施改造,繼續實施食品小作坊“232”現場改造。前一個“2”指配備上、下水設施,且保持下水暢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類、昆蟲通過排水管道潛入生產場所的有效措施;“3”指三面改造,地面、墻面應平整光潔,采用瓷磚等硬質材料,頂面應光潔耐腐防霉防脫落;后一個“2”指工作臺、貨架應采用不銹鋼材質。
軟件提升方面,新方案要求食品小作坊建立健全“一公示兩證明三臺賬”(即“123”制度)。“一公示”即食品小作坊信息公示牌;“兩證明”即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培訓證明;“三臺賬”即進貨查驗、投料記錄、銷售記錄三本臺賬。另外,推進標識管理和檢驗管理工作,這是新方案中增加的內容。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包裝或者容器上應標注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內容真實。如無法以標簽加貼的形式在包裝或者容器上標注,可采用隨貨單等形式載明應當標注的產品信息。食品小作坊對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同時應當每年對生產銷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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