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下午,海門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發生在2017年的“11·20” 綁架一案。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董某某(以下簡稱3被告人)犯綁架罪,均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
3被告人系朋友關系,分別于1978、1982、1985年出生,均因做生意虧損等原因負有債務。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欠銀行網貸70多萬元,欠親朋好友40多萬元。為了還債,三人商量要學電影里一樣綁架人弄錢。2017年6月,3人來到了海門,騎著自行車滿城物色綁架對象,伺機實施綁架。最終,他們把目標對準被害人女青年史某。經過多次跟蹤,3被告人摸清了史某的一些基本情況,商定等時機合適就動手。
2017年11月19日晚上,被害人史某開車外出,3被告人也開著一輛車跟了上去。晚上12時左右,當史某回家把車停在小區外面時,3被告人沖了上去,連拖帶拉把史某塞進了自己開的車里。在車上他們用膠帶綁住了史某的眼睛和雙手,然后和史某達成了條件,要史某父親準備300萬元才能保證她的生命安全。汽車在第二天上午10點左右到達常州武進大道附近。史某假裝答應被告人條件,為解救創造了條件。
2017年11月20日凌晨,被害人父親得悉女兒被綁架的信息后,一邊假裝答應條件,一邊報警。海門警方根據被害人車輛的號牌,通過查詢卡口抓拍系統,很快發現被害人車輛的停車位置,再通過路口的監控錄像發現3被告人嫌疑車輛及行駛軌跡,最終在常州警方的協助下,在武進區成功將該車攔下,3被告人束手就擒,人質被安全解救。
海門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3被告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3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況,作出了上述判決。
通訊員奚海燕 張祖平 記者馮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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