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檢查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市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一委兩院”)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動。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當堅持嚴格依法、公開透明,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
第四條 執法檢查主要是了解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督促有關主管機關嚴格依法辦事,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第五條 執法檢查對象主要是同級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我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市監察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組織和單位。
第六條 執法檢查的范圍包括: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情況;
(二)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及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執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情況;
(四)執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執法檢查的選題和計劃
第七條 常委會每年應選擇若干法律法規,就其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議題通過下列途徑確定:
(一)全局性工作中關注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問題;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視察、調研時提出的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重大問題;
(三)市人大代表對“一府一委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規實施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在督查、調研中發現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其他問題;
“一府一委兩院”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也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執法檢查議題的建議。
第八條 執法檢查應當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有計劃地進行。
每年年底前,由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交常務委員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匯總形成計劃草案,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會議通過。根據需要,主任會議可以對年度執法檢查議題進行部分調整。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
三、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每項執法檢查計劃的實施,由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相關工作機構擬定執法檢查方案,提交主任會議審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實施執法檢查,以專門委員會為主體組成執法檢查組,其成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部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專業人員參加。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需要成立聯合執法檢查組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執法檢查工作可以采取市、縣(市、區)兩級人大常委會聯動方式進行。聯動檢查的具體事項,由專門委員會或執法檢查組與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協商確定。
上級人大常委會委托開展的執法檢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結束后以常委會名義報送專題工作報告。
四、執法檢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開展前,專門委員會或執法檢查組應當制定執法檢查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正式實施。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
(一)檢查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二)檢查的內容和對象;
(三)檢查的時間和步驟;
(四)檢查的方式方法;
(五)檢查的組織領導;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可以召開動員會,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匯報,提出檢查重點和要求。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應當聽取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機關的執法情況匯報。
執法情況匯報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隨機檢查、個別走訪、調閱案卷、網絡調查等方式進行,并可以通過問卷調查、抽樣調查、設立專線電話等途徑收集情況,了解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掌握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執法檢查過程中,可以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式接受舉報。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按照執法檢查要求,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如實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并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五、執法檢查的報告與審議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工作結束后,專門委員會或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召開會議,匯總執法檢查情況并進行研究分析,組織起草執法檢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與有關機關或單位交換意見。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法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及評價;
(三)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四)改進執法工作或追究相關責任的建議;
(五)有關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
第十九條 執法檢查報告需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專門委員會或執法檢查組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一府一委兩院”及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可以開展對相關執法情況的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六、審議意見的處理與落實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府一委兩院”收到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后,應及時研究處理,并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送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對執法檢查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的辦理落實情況,應當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常委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委會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并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四條 執法檢查中涉及的有關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執法檢查組整理匯總,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按法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帶有全局性、長期性的重大問題和典型案件、承辦單位對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和整改不力的,常委會可以責成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并向常委會作出報告。
七、執法檢查的宣傳與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辦事機構應及時組織新聞媒體對執法檢查活動開展宣傳報道。必要時,可以就執法檢查工作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一府一委兩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委會辦事機構以常委會《公報》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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